北交所改革开始显效多只新股发行价格低于此前发行底价
北交所新股定价正在起变化。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在陆续申购的北交所新股中,有多只新股的最终定价已经低于此前确定的发行底价。比如,10月11日申购的新股阿为特,定价6.36元,但此前其发行底价是10元。
一般而言,北交所新股定价都会高于发行底价,为何会出现相反情况?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获悉,9月初证监会发布了“北交所深改十九条”,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最近的新股情况比较特殊,既有改革前的发行底价,又有改革后的取消底价,因此就有了孰高孰低的对比,后续这一现象将消失。
“此举有利于提升新股定价的市场化水平,更好地显示出新股的估值,改革掉了此前底价发行的弊端。”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定价低于发行底价
目前,北交所不少新股的最终定价,是低于此前公布的发行底价的。
比如,10月11日网上发行的新股阿为特,最终发行定价是6.36元,而此前该新股公布的发行底价是10元,可见定价已低于发行底价。北交所另一新股卓兆点胶也是类似情况,该新股此前公布的发行底价是33.85元,但最终发行定价26元;开特股份也一样,该新股发行底价为8元,但最终定价7.37元。
据悉,发行底价此前为北交所公开发行特有的制度,初衷是保护老股东权益。其中,发行人需在审议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定价方式、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而底价的确定依据,则包括股价、定增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等。
一般而言,北交所新股的定价不会低于此前确定的发行底价。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8月以来,北交所一共有11只新股公开招股,除上述3只新股外,其余8只新股有7只是发行价高于当初发行底价的,另1只持平。
改革发行底价制度
9月下旬以来的几只新股,为何定价会低于发行底价呢?变化的原因在于政策。
9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北交所深改十九条”,其中一条指出,“改革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发行底价制度,促进提高市场化水平。”
随后,北交所优化发行底价确定方式,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促进一二级市场平衡发展。
消息一出,一些北交所拟上市公司纷纷行动了起来。9月4日,阿为特公告称,根据北交所要求,公司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中的“发行底价为10元/股”变更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同样在9月4日,卓兆点胶公告表示,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将发行底价调整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改革后就不需要提前确定发行底价了,上面几家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处于新旧政策的换挡期。一方面,他们在本次改革前就确定了发行底价;另一方面,他们又需要按照改革后的要求取消发行底价。”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该人士称,这只是阶段性现象,再往后,北交所的新股不需要提前确定发行底价了,只会公布一个最终定价,“参照系没有了,就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了。”
提升定价市场化水平
据了解,北交所底价制度由精选层平移而来,市场建设初期在保护新三板原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效果。但经过近4年的运行,随着新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精选层由新三板一个层次变更为北交所,市场定价逻辑发生了变化,相关改革也就提上了议程。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获悉,此前的底价发行制度在实践中显现出了一些弊端。
首先,少数发行人会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此前,出现过北交所某拟上市企业将确定的发行底价下调90%的情形。这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也丧失了制度的严肃性。
其次,发行底价设置时间较早。根据当时制度规定,北交所发行底价是在企业申报之前确定,但从申报到真正发行至少还有半年时间,在这一段时间中,可能宏观经济环境、二级市场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导致企业估值也跟随变化。
最后,有的北交所拟上市企业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定价。询价发行时,发行底价就成为了询价的锚,最终成为变相定价发行,由此产生询价价格偏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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