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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3-02-06 08:04:59来源:证券时报阅读量:3360  阅读量:131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07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7元,共计12,6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其他股东分红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结算系统委托,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公司股东杭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聚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联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盛叶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TEDA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即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07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7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公司将在当月收到税款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0%,税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063元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股利所得税,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前扣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实际每股收益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现金分红每股税前0.07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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